法律保证公民言论自由,应该包括开玩笑、说瞎话的自由,只要这个瞎话不涉及诽谤他人、制造社会动荡。
个人认为造谣入罪应该有两个前提条件,一个是主观恶意,一个是造成恶果。

封嘴带来封城之痛:必须取消以造谣抓人的恶法
马贺安/文
本来,不想问武汉那8个“造谣”被抓的事儿了。
封嘴8人的结果,导致今天的封城,近2000万人困于危境,(截止发稿)800多例确认,27人死亡,波及全国,波及世界。
事情都闹到这份上了,又传出青岛公安,仍然在抓“造谣者”!笔者就不能不说说了:这一恶法,不坚决取消,就会一直害人下去。
因为声称“青岛发现了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”,所以就被拘留。剧情与1月1日的武汉八君子,一模一样。
从法律上讲,由公安来认定“是不是造谣”,“扰乱社会秩序”,本身就是违法行政。
行政处罚,必须考虑一个重要原则,叫做“举证责任倒置”。
一旦被行政拘留,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。这就涉及到:违法与否,谁来举证?
在民事诉讼中,原则是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。你说被告违法,举证责任在你,而不是被告。
而在控告行政机关,包括控告公安时,你作为原告,就不用举证了,举证责任在被告!行政机关说不清自己合法,那就败诉!
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。
按理说,如果有人声称:某某地发现疫情,你公安机关是如何认定人家造谣的?
因为举证责任倒置,所以,你公安在认定人家是造谣前,应当先能证明:1100万的武汉人,920万青岛人,没有一人发病,你才能说人家是造谣!
请问:你们对这2000万人进行筛查了吗?你公安机关有这个专业能力,来认定这件事吗?!
如果没有,你说人家扰乱社会秩序,才是造谣,甚至是构陷!
武汉的事情,已经证明处理的非法与可怕后果。青岛的,仍然在一条道跑到黑。
但我们也知道:这个锅,公安可能背的也委屈。他们越来越不像是法律的执行者,而是命令的执行者了。
当年,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初,公安作出的拘留决定后,也不能马上将人送给拘留所的:当事人有权打官司,最后只有公安胜了,拘留才可以执行。
因为行政诉讼法的出台,就是我们加入WTO承诺的产物:限制公权,以保护私人权利。那时大家还感到新鲜,执行起来一板一眼。
但现在,似乎雷厉风行了。
武汉的8人,是用800人感染,27人死亡的代价,证明了自己的清白。
这是何等的荒谬。
到底谁在违法,谁在犯罪?
目前的状态,已让人看到了封嘴的恶果。也看到了“让人说话”的重要。
好多年前,我看过社科院出的一本书,那个序言中有一句话,大意是:
凡是言论可以自由流动的,都没有发生过饿死人的大饥荒。反之则是!
让人说话,社会就能及时发现问题。
封住嘴,草民也好,那什么也罢,最后都变成了盲人骑瞎马。
生活中,确实有人爱造谣的,怎么办?难道还没人管了?
当然要有人管。
谣言的问题,完全可以交给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。
有些谣言,很容易判断真假,比如说武汉卫健委一干部,在上海逃避检查的事情,一查就清楚了。如果真是谣言,那位卫健委的干部,可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。
但是,行政权力,还是别管这事儿吧。原因仍然是:谣言与真相,常常混在一起。行政权力举着大刀来,容易吓退谣言时,也吓跑了真相。
行政权力可以做表率:不撒谎,不造谣。
发现问题,赶紧承认,赶紧解决。
这就行了。

截止发稿,情况继续让人揪心地发展着。很多人说:如果在那8人发声时,不是抓人,而是马上解决8人反映的问题,情况不会这样糟糕。
让我们一起来呼吁:彻底取消以造谣而抓人的做法!
信息透明了,谣言就少了,大家也不会盲人骑瞎马了!
(作者马贺安,中国律师(北京、大连、墨尔本)。清华大学法律碩士,曾任檢察官。)

时代赋予了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!这就是人权之一!
一个言论自由度较高、健康开放的社会,会对“批评”作尽可能宽松的解释,而对“抹黑”作严格的限定,宽容看待批评,而不会动辄将一种言论上升到“抹黑”的层面。因为抹黑是一个很重的定性、很大的帽子,甚至要上升到承担某种法律责任的地步,必须谨慎定义。动辄将批评定义为“抹黑”,会堵塞言路让人不敢说话。
“民意”在于“疏”,而不在于“堵”
“民主与自由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………”。
中国宪法35条规定:公民有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的自由。